TPTA 菸害防制法(2026-06-01)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01
案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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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簡字第130號
原 告 王俊凱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
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4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
15年4月16日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並由該址同居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