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TA 交通裁決(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05
案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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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交字第706號
原 告 吳秉蒝(原名:吳字雄)
上列當事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
,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
元。」又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
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1
5年度交字第706號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
16日對原告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上
開裁定、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答詢表、收狀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其起訴程序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