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營業稅(2025-10-30)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5-10-30 案號:地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205號
原      告  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進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訓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
    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
    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
    庭。」;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
    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
    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104條之1第1項規
    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
    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
    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第229條第1、2項規
    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
    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二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
    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
    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是以,非屬
    行政訴訟法104條之1第1項但書、第229條第2項各款所定行
    政訴訟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以被告所在地之高
    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重開營業稅及罰鍰事件
    之行政程序及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不服被告所屬中正分局113年8月19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
    1131661060號函(下稱原處分)、財政部114年5月14日台財
    法字第11313946680號訴願決定書(案號:第11300907號,
    下稱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被告應作成准予重開行政程序之行政處分,並
    撤銷原補徵稅額合計907,350元及裁處罰鍰合計290,352元之
    行政處分。
三、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退稅請求權,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之程序重開請求權,係各自獨立,而為不同之請求權,在行
    政訴訟法上亦屬不同之訴訟標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
    字第135號判決參照)。原告請求撤銷原補徵稅額合計907,3
    50元及裁處罰鍰合計290,352元部分,其金額雖在150萬元以
    下,而屬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範圍。但原告訴請撤銷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駁回其程序重開之請求,及請求被告應
    作成准予重開行政程序之行政處分部分,乃另外的獨立訴訟
    標的,非屬行政訴訟法104條之1第1項但書、第229條第2項
    其他各款所定行政訴訟事件,應屬高等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
    訴訟程序事件,以被告所在地(即臺北市)之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訴訟庭(即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且須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先審理確認原告程序重開之
    請求有無理由,若有理由,方可進入後階段是否撤銷原補徵
    稅額及裁處罰鍰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全部移送本院
    高等行政訴訟庭。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陳彥霖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