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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TA 交通裁決(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03 案號:交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35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勝吉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9日114年
度交字第355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及其
    代表人「黃鈴婷」,且上訴人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應予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