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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TA 交通裁決(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08 案號:交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287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源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逕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桃園市政府交通
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11
4年度交字第287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
    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
    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