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消防法(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5-11-26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俊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消防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
月20日113年度簡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
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
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