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消防法(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5-11-26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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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俊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消防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
月20日113年度簡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
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
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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