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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TA 續予收容(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11 案號:續收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續收字第434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訴訟代理人  楊忠廣(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YULIANA(中文姓名:尤莉,印尼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LIANA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即115年6月15日)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v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v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  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