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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TA 延長收容(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11 案號:延收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裁定筆錄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
  受收容人 高世決CAO THE DUYET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延收字第334號延長收容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6月11日上午11時44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裁定,
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如下:
    詳報到單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至4項
宣示裁定主文如下,不另作裁定書:     
  主 文
高世決CAO THE DUYET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115年4月18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15年度續收字第2984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115年6月16日) 5日前聲請 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
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