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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TA 交通裁決(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08 案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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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交字第86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兆瑀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
本院115年度交字第8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
告: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抗
    告人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或係
    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
    文。另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等規定,上開規定於交
    通裁決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經查,本案裁定於民國115
    年4月30日即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可稽,而抗告人
    係遲於同年5月18日方提起抗告,故抗告人自行斟酌是否續
    行抗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