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TA 交通裁決(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10
案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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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交字第1086號
原 告 陳潔琪
被 告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
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
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同法第100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繳納裁判費300元;本院於
民國115年5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7日內補繳納前
開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5月15日送達與原告,然原告迄今
仍未繳納前開裁判費,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證(見本
院卷第39、43、51至61頁);足認本件起訴不備合法要件,
且未遵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