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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TA 勞保(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04 案號:簡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再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吳國放
上列抗告人因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114年
度簡再字第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