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TA 交通裁決(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03
案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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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35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勝吉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9日114年
度交字第355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及其
代表人「黃鈴婷」,且上訴人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應予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