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TA 交通裁決(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TA
2026-06-08
案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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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287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源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逕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桃園市政府交通
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11
4年度交字第287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
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
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