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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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71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
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
聲字第971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
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說
明。
二、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
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裁
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
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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