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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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4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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