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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4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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