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8號),聲
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
4年度台上字第608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
年度重上字第138號判決,發回更審,嗣該院以114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12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命其負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之第
三審訴訟費用。因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