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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悅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采納電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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