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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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悅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采納電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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