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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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李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113年度
台聲字第1131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
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3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法定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
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又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規定,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並
無適用之餘地。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該條規定之情形為由
,聲請再審,亦非合法。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既於法未合,則
其併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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