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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2025-10-23)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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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
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準此,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除應依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終結外,其後續之救濟程序,包括上訴、抗告、
    再審、發回更審或重新審理等,亦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
    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
    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
    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條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時亦有適用。本件聲
    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8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
    泛稱相對人侵害專利,應賠償伊損害等語。依上說明,其聲
    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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