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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2025-10-30)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林耀章                           
代  理  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
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31號確定裁定(下稱
    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2款之
    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前與相對人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前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下稱臺高院)110年度勞上字第87號判決、本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2072號裁定(下稱前案確定裁判)判伊勝訴確定在案,
    前案確定裁判有既判力。伊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得請求相對
    人給付遲延利息。雙方嗣於新北地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80
    號(下稱後訴)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卻無遲延利息
    之記載,與前案確定裁判之既判力有悖,伊已提起撤銷調解
    之訴,自得以前案確定裁判聲請強制執行。臺高院113年度
    勞抗更一字第3號裁定未依前案確定裁判對相對人為強制執
    行,原確定裁定駁回伊之再抗告,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
    0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之再審事由
    等語,為其論據。
二、按調解如當事人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
    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乃創設新的法律關
    係,意在使其消滅原權利取得新權利。查聲請人於前案裁判
    確定後,再行提起後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事件,兩造嗣
    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作成系爭調解筆錄記載:「...二、兩
    造同意於111年10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並由相對人開
    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給聲請人(即本件聲請人)
    ...七、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勞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
    2號裁定確定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9年4月到復職日
    止(算至111年10月31日)之每月薪資及勞退金額總計為2,114
    ,242元...,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於前開案號向本院提存所提
    領2,114,242元,且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毋庸再就上開案件提
    繳勞退金...,及聲請人同意放棄除上開金額外之其餘提存
    金」,足認兩造合意以系爭調解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
    會算前案相對人至111年10月31日止應給付聲請人之薪資及
    勞退金共計新臺幣211萬4242元,已變更前案確定裁判之原
    有法律關係,核無聲請人所指原確定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所
    定就同一訴訟標的「前」已有確定判決之情形。聲請再審論
    旨,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
    2款所定再審事由,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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