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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5-09-25)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華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新添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游  悦  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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