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再審之訴聲請再審(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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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張啟明
高瓊秀
張貿貴
張啓煜
張伯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間請
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
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
,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
台抗字第426號裁定 (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再抗告為之
,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
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
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法定再審事由之
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陳 婷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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