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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清償借款(2025-11-19)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台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 LTD.(即泓凱企
            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
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678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
    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
    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
    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
    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
    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所屬之泓凱企業集團7家公司(
    下稱泓凱集團公司)與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訂定協
    議書(下稱系爭協議),就泓凱集團公司與被上訴人從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下稱TRF交易)所生債務之應償還金額、清
    償條件達成合意,泓凱集團公司同意償還被上訴人如系爭協
    議附件(下稱附件)一所示金額,並依附件二所約定之條件清
    償。泓凱集團公司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協議第6條約定,上
    訴人應償還被上訴人美金(下同)1,420萬3,144.36元,及自1
    10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系
    爭協議係簽約當事人間之和解契約,被上訴人已全數減免泓
    凱集團公司承作TRF交易之損失,僅要求泓凱集團公司償還
    被上訴人之貿易融資款項,被上訴人於簽立系爭協議時,未
    再告知權利金等相關資訊,並未背於善良風俗或違反保護他
    人法律,上訴人拒絕履行系爭協議,尚非有據。從而,被上
    訴人依系爭協議第1條、第6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420
    萬3,144.36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
    審所為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
    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
    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系爭協議係就上訴
    人已發生之債務所成立之和解契約,與兩造間TRF交易係不
    同之法律行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之論斷違反TRF交易之
    相關規範云云,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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