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台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賀珺琪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
            張德威律師
被 上訴 人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7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13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
    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
    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
    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
    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
    17日受僱被上訴人擔任法務副理,月薪新臺幣(下同)6萬
    元。被上訴人嗣因上訴人工作表現不佳,未完成業務移交,
    並與上訴人協商調整特別休假日期發生爭執,經其法定代理
    人陳宇傑於112年10月5日下午向上訴人表示欲以資遣方式終
    止勞動契約,上訴人雖表示不同意,惟以其主動詢問被上訴
    人欲以何事由資遣,知悉被上訴人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1條第2款為資遣事由,隨即自行完成資遣通報,主
    動辦理工作交接及退出勞保事宜,至同年月25日最後工作日
    領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止,從未向被上訴人表示反對以上開
    資遣方式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堪認兩造合意以勞基法第11
    條第2款之資遣事由於112年10月25日終止勞動契約 ,未見
    被上訴人有何利用強勢地位令上訴人為上開舉措之情事。縱
    令上訴人其後於同年月26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然以其仍
    於同年11月10日催討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觀之,仍無從推翻
    其前已與被上訴人達成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意。從
    而,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終止勞動契約後自112年10月26日起算之月薪本息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
    斷者,泛言理由不備、矛盾,違反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