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等(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台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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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莉青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黃郁炘律師
羅芸祁律師
鄭 瀚律師
被 上訴 人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竑霖
被 上訴 人 游文元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王文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
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金上更
二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
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
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
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第一審共
同被告何錦全任職上訴人期間,利用為被上訴人厚冠公司辦
理短期擔保額度貸款換約之機會,冒用該公司名義貸款新臺
幣(下同)820萬元後盜領之,厚冠公司對該貸款無清償及
繳納貸款利息之義務。厚冠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9日經通知
辦理換單續借,其後復以換單方式展延借款期限,上訴人逕
自厚冠公司帳戶扣收100年8月10日至105年1月11日利息共82
萬8,436元、105年1月12日至110年12月16日利息共90萬8,20
1元,均屬不當得利。又何錦全受僱承辦徵信、代收、基金
買賣等業務,利用為被上訴人游文元以次10人(下稱游文元
等人)辦理申購基金業務之機會代收存摺,而為上訴人之代
理人或使用人,其在空白取款條盜蓋游文元等人印文,盜領
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壹之一至十所示存款,非各存款債
權之準占有人,對游文元等人不生清償效力。從而,厚冠公
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82萬8,436元、90萬
8,201元各本息;游文元等人依消費寄託契約關係,請求上
訴人返還附表貳給付金額欄之金額本息,均為有理由等情,
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
誤,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院99年
度台上字第2126號判決意旨,係就與本件不同之事實或法律
問題,闡述其法律見解,上訴人將之比附援引,不無誤會,
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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