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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報酬等(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台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李洲文                              
            蔡黎明                                   
            張宗勇                                  
            黃家業                                    
            顏啟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上訴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
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勞上字第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
    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
    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
    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
    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
    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
    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
    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
    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原為被上訴人員工
    ,被上訴人雖於民國99年3月31日寄發電子郵件附有轉任權
    益說明之系爭簡報予員工,通知有輪調意願並符合需求條件
    者,於同年4月16日前回覆,但上訴人李洲文於87年5月1日
    轉任訴外人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明
    公司)時尚無系爭簡報存在,而其餘上訴人(下稱蔡黎明4
    人)則係陸續自105年7月間起始轉任該公司,均在前開回覆
    期限後,難認兩造達成以系爭簡報為內容之意思表示合致,
    被上訴人亦無使之成為兩造勞動契約內容之意思。又系爭簡
    報內容僅為原則性宣示,非工作規則,且蔡黎明4人係自願
    簽署系爭確認書,按其所載勞動條件轉任鴻明公司,並與被
    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被上訴人無濫用權利,亦無以法人之
    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目的。上訴人依系爭簡
    報及勞動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請求
    金額,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
    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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