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71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
    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
    聲字第971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
    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說
    明。
二、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
    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裁
    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
    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