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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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陳龍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
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
2522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李 國 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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