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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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8號),聲
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
4年度台上字第608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
年度重上字第138號判決,發回更審,嗣該院以114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12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命其負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之第
三審訴訟費用。因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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