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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台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優
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
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273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5年1月2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於同年2月7日生送達效力。茲已
逾期,抗告人迄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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