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台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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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優
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
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273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5年1月2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於同年2月7日生送達效力。茲已
逾期,抗告人迄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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