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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V 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2026-06-04)

一般民事糾紛 TPSV 2026-06-04 案號:台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劉志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燦芳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
終結,法官即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聲請迴避。本件抗告人於
民國115年1月16日以原法院114年度重再字第10號請求清償債務
聲請再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合議庭承審法官(下稱承審法
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惟系爭事
件業於114年12月31日經承審法官裁定駁回再審聲請,承審法官
於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前揭說明,抗告人之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不應准許。原法院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
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