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交付塔位(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台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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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琭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李佳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
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重上更二
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
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
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
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
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
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於民
國94年6月間所換發,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塔3樓(門牌
○○市○區○○路000號3樓,使用執照載為4樓)孝區(現更名為
B區)99個未選定位置之塔位(下稱系爭塔位)永久置放權
狀99張(下稱系爭權狀),得請求上訴人交付系爭塔位予其
永久使用(下稱系爭債權)。上訴人否認兩造間有系爭債權
存在,拒絕於被上訴人給付永久清潔費新臺幣(下同)148
萬5000元之同時交付,及所為時效抗辯,均無可採,從而,
被上訴人依系爭權狀法律關係,請求㈠確認兩造間系爭債權
關係存在,㈡上訴人交付系爭塔位予被上訴人使用,於被上
訴人給付148萬5000元之同時,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
,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
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
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
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原審
贅謂系爭債權為選擇之債,無論當否,核與裁判結果無影響
。均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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