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2026-04-01)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台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佳 文        
上  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進 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秋 華律師
            葉 立 琦律師           
            黃 子 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

法定代理人  楊 文 鈞        
訴訟代理人  盧 柏 岑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投資公司)

被 上訴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 傳 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10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4年度重上更二字
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
    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
    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
    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解釋契約、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合系爭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土城不動產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
    下稱特約事項)第3點約定,及兩造不爭執事實及所陳、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被上訴人凱基銀行回覆、系
    爭押租金歷次擔保品變更、設定最高限額金額等件,參互以
    察,堪認系爭押租金債權為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該抵押權
    設定係履行特約事項第3點約定,補足受償系爭押租金所需
    之擔保品,非無償行為;且上訴人非被上訴人太子投資公司
    之債權人。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42條、
    第179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抵押權設定行為及給付分配款
    ,均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或贅述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違反
    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至其所指原判決違背法令,具有
    應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性等語,無非係就原審職權行使所
    為指摘,難認屬具有原則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
    題。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