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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李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113年度
台聲字第1131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
    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3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法定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
    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又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規定,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並
    無適用之餘地。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該條規定之情形為由
    ,聲請再審,亦非合法。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既於法未合,則
    其併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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