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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聲請再審(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李彥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裁定(114
年度台聲字第2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
    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
    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3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其就該裁定
    之先前裁定聲請再審(110年度台聲字第2142號),因未補
    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對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仍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
    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
    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
    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
    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核其聲請狀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所列各款法定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
    具體情事,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再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
    事訴訟法第497條所定之情形者,同法第507條固規定得為聲
    請再審之原因,然此限於第二審法院所為,並依同法第484
    條不得抗告之裁定,始有其適用。對於第三審法院所為之裁
    定,殊無適用之餘地。聲請人以上開確定裁定有該條規定之
    情形為由,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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