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台簡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抗字第330號
抗  告  人  官瑞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
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所明定。本件抗告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相
    對人對其所簽發之面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本票債權不
    存在,第一審法院為抗告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抗告人不服,
    全部提起上訴。本件抗告人依其訴之聲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受
    之利益為360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60萬元,至兩造間
    交易往來狀況,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生影響。原法院因
    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上訴時之法規,計算第一審、
    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萬6,640元、6萬5,430元,扣除抗告人
    分別已繳納之1萬1,098元、2萬151元,限期命抗告人分別補
    繳2萬5,542元、4萬5,279元,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又本件第
    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均由抗告人自行核算繳納,並無法院先
    前已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之情形。抗告論旨據以指摘原
    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末查本件原裁定為簡易程
    序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初次裁定,抗告人對之向最高法院提起
    抗告,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1項規定之適用,即無須
    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併此說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