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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等(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台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莉青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黃郁炘律師
            羅芸祁律師
            鄭  瀚律師
被 上訴 人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竑霖        
被 上訴 人  游文元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王文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
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金上更
二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
    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
    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
    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第一審共
    同被告何錦全任職上訴人期間,利用為被上訴人厚冠公司辦
    理短期擔保額度貸款換約之機會,冒用該公司名義貸款新臺
    幣(下同)820萬元後盜領之,厚冠公司對該貸款無清償及
    繳納貸款利息之義務。厚冠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9日經通知
    辦理換單續借,其後復以換單方式展延借款期限,上訴人逕
    自厚冠公司帳戶扣收100年8月10日至105年1月11日利息共82
    萬8,436元、105年1月12日至110年12月16日利息共90萬8,20
    1元,均屬不當得利。又何錦全受僱承辦徵信、代收、基金
    買賣等業務,利用為被上訴人游文元以次10人(下稱游文元
    等人)辦理申購基金業務之機會代收存摺,而為上訴人之代
    理人或使用人,其在空白取款條盜蓋游文元等人印文,盜領
    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壹之一至十所示存款,非各存款債
    權之準占有人,對游文元等人不生清償效力。從而,厚冠公
    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82萬8,436元、90萬
    8,201元各本息;游文元等人依消費寄託契約關係,請求上
    訴人返還附表貳給付金額欄之金額本息,均為有理由等情,
    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
    誤,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院99年
    度台上字第2126號判決意旨,係就與本件不同之事實或法律
    問題,闡述其法律見解,上訴人將之比附援引,不無誤會,
    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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