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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M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TPSM 2026-06-04 案號:台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510號
上  訴  人  AD000-A110328C(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115年1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87號,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45號,111年度偵
字第143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AD000-A110328C(真實姓名
    年籍均詳卷)有如其犯罪事實欄(包含其附表1、2)所載之
    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所處
    之刑部分之判決,改判分別處如原判決附表「本院主文」欄
    所示之刑,以及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已說明第
    一審判決就此之量刑,均屬不當,應予撤銷改判及其量刑(
    包含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三、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原判決違反比例原則云云,並未依據
    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
    合。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