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PSM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TPSM 2026-06-04 案號:台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151號
上  訴  人  莊金龍                     



            鍾政伯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115年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4年
度上訴字第5144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0345、50346、50347號、114年度偵字第354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鍾政伯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
    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
    加以審查。至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
    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原判決有2份,其中宣示判決日期為民國115年1
    月29日者)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鍾政伯有如第一審判
    決事實欄二之(一)、(二)(包含其附表1編號3、22至27)所載
    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鍾政伯所處之刑
    (詳如第一審判決附表3編號19至25)部分之判決,駁回鍾政
    伯在第二審之上訴(鍾政伯明示僅就此量刑一部上訴)。從
    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
三、上訴意旨僅略稱:鍾政伯已經全部認罪,原判決量刑「似有
    過重」之違法等語,惟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
    判決究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與法律所規定得合
    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本件關於鍾政伯之上
    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鍾政伯本件上訴為
    不合法,應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則第一審判決附表1編號2
    5至27「對象」欄所載之購毒者胡柏榆具狀所指其與鍾政伯
    間無毒品之買賣關係一節,本院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貳、莊金龍部分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
    命其補提。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
    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莊金龍不服原審判決(原判決有2份,其中宣示判
    決日期為114年12月11日者),於115年1月9日出具「刑事聲
    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
    容後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
    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