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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M 一、台 張明智殺人聲明異議抗告案。(2026-05-14)

其他/待認定 TPSM 2026-05-14 案號:台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98號
抗  告  人  張明智                    



代  理  人  林俊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11年
11月22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10號),提
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
,嗣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廢棄本院之確定終局裁定
,發回本院,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裁定停止審理。茲因本院
認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本件開始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