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SM 加重詐欺等罪聲請移轉管轄(2026-06-04)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PSM
2026-06-04
案號: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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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彥翔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
度上訴字第776、777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彥翔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5年度上
訴字第776、777號案件審理中。惟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均在
臺北市,且行為地亦非高雄市,可見高雄高分院就本件被訴
犯行應無管轄權。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聲請移轉管
轄,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等語。
二、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關於移轉管轄,由
當事人聲請者,以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
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
難期公平等情形者為限。聲請意旨係泛言指摘:高雄高分院
無管轄權云云,並未釋明高雄高分院有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
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高雄高分院審判,影響公安或難
期公平等情形,難認符合上開規定。又本件聲請亦不符刑事
訴訟法第9條指定管轄之規定,聲請意旨一併所請指定管轄
一節,同非有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