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SM 一、台 王智濠過失致人於死上訴案。(2026-04-23)
其他/待認定
TPSM
2026-04-23
案號:台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王智濠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4年11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交上訴字第143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152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其刑事上訴狀之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
理 由
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
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
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
53條定有明文。故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應依上開規定由本人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始屬合法之程式。本件上訴人王智濠繕具
刑事上訴狀而提起第三審上訴,然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與文
書之制作程式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
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