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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M 誣告(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TPSM 2026-06-03 案號:台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
上  訴  人  楊錦江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2
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941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楊錦江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
    載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判決論處其犯誣告罪刑,駁
    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
    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
    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依
    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證人趙哲明(告訴人)、李仁林(里
    長)、陳嶽生之證述,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
    院)110年度板司調字第155號、110年度訴字第2943號民事
    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卷、原審法
    院111年度上字第1525號民事卷、本案和解書及原審勘驗筆
    錄暨案內其餘證據資料,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明知其與告訴
    人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已就雙方房屋經界糾紛達成和解,並
    簽立本案和解書,竟於112年2月13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瑞芳分局金山派出所警員,虛偽指稱本案和解書係告訴人偽
    造,並持以為民事訴訟之證據資料等語,對告訴人提出偽造
    文書刑事告訴,所為已該當誣告罪構成要件之理由。復載敘
    由告訴人、李仁林、陳嶽生之證述,參以上訴人承認取得和
    解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供述。認定本案和解書係李
    仁林居間協調告訴人與上訴人間房屋經界糾紛後,告訴人在
    本案和解書上簽名後,再由李仁林通知上訴人簽名蓋章,並
    交付和解金額5萬元予上訴人之過程。並就上訴人非單純出
    於誤解、誤認或懷疑,其主觀上如何具有誣告犯意之理由,
    詳予論述。對於上訴人所辯:和解書是陳嶽生寫好拿給其簽
    名,並未蓋章,且告訴人及李仁林均不在場等辯詞,如何不
    足採納等旨,併於理由內詳予論駁。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各
    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既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
    據,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予以判斷
    而為認定,並未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上訴意旨置原判
    決明白論斷說明於不顧,仍執與原審相同之陳詞,重為事實
    之爭執,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本院為法律審,僅以審核下級審法院裁判有無違背法令為職
    責,故當事人不得向本院提出新證據或為新主張。上訴人於
    向法律審之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時,聲請鑑定本案和解書
    ,並提出新北地院民事庭通知、對話紀錄截圖、申訴書等新
    證據。此部分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
    不顧,依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或對於事
    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
    之說詞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