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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M 加重詐欺等罪(2026-06-04)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PSM 2026-06-04 案號: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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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
上  訴  人  林洢伭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
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93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
    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
    加以審查。至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
    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林洢伭有如第一審判
    決犯罪事實欄(包含其附表〈下稱附表〉)所載犯行,以及所犯
    罪名,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
    ,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維持第一審關於附表編號2所處
    之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關於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人明示僅就此量刑一部上訴)。並就前述所處之刑,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
    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擔任詐欺集團之轉匯車手,其犯罪情
    節輕微,已於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且與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告訴人即被害人陳祈諳、方琪成立民事上和解,
    並依約給付賠償金額,應予從輕量刑。原判決未充分審酌上
    情及上訴人之家庭生活與經濟情狀,而為量刑,致量刑過重
    ,有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等原則之違誤。
四、惟查:
  關於刑之量定及應執行刑之酌定,事實審法院本有依個案具
    體情節裁量之權限,倘科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其所量之刑及酌定之應執
    行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
    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
    使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資為第三審上訴
    之適法理由。
  原判決說明:第一審就附表編號2之犯行,審酌上訴人之犯
    罪情節,且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以及與方琪成立民事上和解
    ,並依約給付賠償金額,暨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而為量刑,尚稱妥適之旨,而予以維持。並說明:就附
    表編號1之犯行,審酌上訴人之犯罪情節,且於審理時坦承
    犯行,以及與陳祈諳成立民事上和解,並依約給付賠償金額
    ,暨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併審酌
    上訴人所犯各罪之動機、手段相同,其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
    傾向,以及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等情,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有期徒刑之旨。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
    各款所列情狀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未逾法定刑度
    ,亦無依據明顯錯誤之事實據以量刑,或明顯濫用裁量權,
    而有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且此屬原審量刑裁量
    職權行使之事項,尚難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漫言指摘:
    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量刑裁量職權行使及
    已論敘說明之事項,重為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五、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係就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合
    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俱難認已符合首揭
    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
  又原審判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於民國
    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施行,惟並未更有
    利於上訴人。原判決未及為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於判決結
    果並無影響。又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
    ,則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或併予宣告緩刑,非本院所得審酌
    。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