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SM 一、台 蔡維強擄人勒贖聲明異議抗告案。(2026-05-07)
其他/待認定
TPSM
2026-05-07
案號:台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99號
抗 告 人 蔡維強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號(即桃
園區戶政事務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
代 理 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明異議
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6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確定後
,由憲法法庭發回更審,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停止
審理。茲因本院認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本件開始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