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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M 一、台 蔡維強擄人勒贖聲明異議抗告案。(2026-05-07)

其他/待認定 TPSM 2026-05-07 案號:台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99號
抗  告  人  蔡維強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號(即桃
                    園區戶政事務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
代  理  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明異議
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6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確定後
,由憲法法庭發回更審,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停止
審理。茲因本院認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本件開始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