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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聲請再審(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懲戒法院裁定 2026-04-30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懲戒法院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林勝男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



上列抗告人因懲戒案件,不服本院115年2月25日114年度聲再字
第1號第一審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為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此觀公務員懲戒法第84條第
    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
    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號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
    第7款、第8款規定為之,惟其書狀所述自民國88年7月29日
    事故發生迄今已二十多年,已逾各法最嚴苛之追訴期,並表
    示歷次再審訴狀及抗告狀,已詳述即使將土壤基礎改建為深
    基礎,亦不能防止鐵塔倒塌,至729大停電係鐵塔倒塌後系
    統呈不穩定狀態,而非抗告人在紙本上取消山上計畫沒有配
    套措施所導致,另所謂行政程序不完整亦屬假議題等語,無
    非仍係一再重述對於原彈劾不服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確
    定裁定有何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7款所定發現確實之
    「新證據」或第8款所定漏未審酌足以影響原裁定之「重要
    證據」情事,其未區別書狀陳述並非提出證據(指人證、物
    證或書證等),僅空言已提報清楚及完整之新證據,證明原
    彈劾理由為無理及無據,指稱原確定裁定有上開再審事由而
    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且其本次再審聲請既不合
    法,則其就本院關於本事件之歷次裁判所為指摘,亦無從審
    究,併予敘明。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案彈劾理由是捏造的,無理無據,與729
    大停電事故毫無因果關係,且本案從88年7月29日大停電事
    故發生迄今已逾各法最嚴苛之追訴期,不得再追究抗告人之
    責,原裁定僅以形式理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
    依法提出抗告。
四、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5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88條第3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
    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
    該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85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
    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
    體情事;或僅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前程序所為裁判
    ,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有一語敘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
    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
    ,即屬不合法。經查,原裁定於理由欄三,已敘明依據抗告
    人114年4月30日再審聲請之書狀所載內容,而認定未合法表
    明再審理由等情,以該再審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抗告
    人依同法第85條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
    請本件再審,其書狀所述理由,無非說明對於原彈劾不服之
    理由,及主張追訴期間已過等語,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何
    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7款、第8款之法定再審事
    由,原裁定依上說明,以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並敘明其本次再審聲請既不合法,則其就本院關於本事件
    之歷次裁判所為指摘,亦無從審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
    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4條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
3項,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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