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3-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重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陳傳忠
吳邵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
13日11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聲請訴訟救助業
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駁回在案(見本院卷第23頁)
,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6萬5,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234
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