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請再審(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聲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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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素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4年度再抗字第20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
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
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再審之
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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