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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請再審(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聲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素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4年度再抗字第20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
    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
    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再審之
    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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