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撤銷詐害債權等(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百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29號
抗  告  人  何積厚  

相  對  人  洪錦波  
            百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培凡  
相  對  人  林勝國  
            高庭裕  
            洪培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洪錦波等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4年度審訴
字第3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
壹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
    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抗告人對之聲明不服,附具理由提起抗告,經本院於
    民國115年2月11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表示意見(見本
    院卷第63至73頁),相對人屆期未表示意見,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起訴主張其為相對人洪錦波(下逕稱姓名)之債權人
    ,惟洪錦波將其所有之百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聿公
    司)股份194萬5,980股(下稱系爭股份)分別移轉予相對人
    洪培凡、林勝國、高庭裕、洪培然(下均逕稱姓名,合稱洪
    培凡4人),侵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洪錦波與
    洪培凡4人間所為讓與系爭股份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洪培凡4
    人應返還系爭股份予洪錦波,百聿公司應將洪錦波之姓名、
    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返還之系爭股份數回復登記於百聿
    公司之股東名簿。原法院以經濟部商工登記及變更登記表所
    載百聿公司股票面額每股金額1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萬9,800元(下稱原裁定)。抗
    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伊對洪錦波之債
    權為人民幣555萬728.75元,百聿公司股份經泛亞資產鑑定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鑑價為每股淨值5.93元,則
    系爭股份價值應為1,153萬9,661元,並應以價值較低之系爭
    股份價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
    標的時,如有市場交易價額者,例如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
    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無市場交易
    價額者,例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
    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2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
    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28號、111年
    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起訴主張其對洪錦波有人民幣555萬728.75元
    之債權,依其起訴時匯率4.312折合新臺幣約2,393萬4,742
    元;抗告人主張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即系爭股份之價值
    ,百聿公司股份之價值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1
    4年度司執助字第2660號強制執行事件,囑請泛亞公司鑑價
    ,並由該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認百聿公司股份於
    114年8月4日之每100股淨值為593元,即每股5.93元,有鑑
    定報告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第31頁;第79至101頁,
    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據此計算系爭股份於起訴時之價值為
    其淨值1,153萬9,661元(計算式:1,945,980股×5.93元=1,1
    53萬9,6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為可採。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較債權額低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即系爭股份價值1,153萬9,661元。
五、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3萬9,661元。原
    裁定未及審酌系爭鑑定報告結果,逕以百聿公司股票面額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45萬9,800元,尚有未洽,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既經廢
    棄,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
    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