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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2026-04-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建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再審  被告  東瑞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5月6日本院113年度建上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
    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
    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41
    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建上字第22號確定判決(下
    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係以再審被告
    得請求之承攬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萬551元,再
    審原告得主張抵銷之買回費用金額為188萬5,624元,逾此範
    圍之抵銷抗辯為無理由,認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1,644
    萬4,927元本息,並按再審被告請求之金額1,833萬551元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此有本院114年6月30日所為113年度建上
    字第22號裁定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亦應核定為1,833
    萬55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萬7,838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怡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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